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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诉讼

法院是否会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1日 成都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法院是否会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1. 处分原则与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遵循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需要调整,本质上是对合同条款效力的争议及赔偿责任范围的确认,属于当事人的私权范畴。如果违约方未在诉讼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或反诉,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应主动介入调整,否则将违背中立裁判的地位。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司法解释,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是存在“争议”和“证据”。若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法院缺乏启动调整程序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3. 法官的释明权边界:

虽然法院不主动调整,但根据司法实践,若违约金数额明显畸高,法官可能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主张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引导,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非直接代替当事人做出实体决定。如果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不调整,法院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判决。

4. 例外情形:

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如弱势群体保护)的极个别案件中,法院可能会依职权审查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但这种情况在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中极为罕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有效吗?

在民商事合同关系中,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兼具一定的惩罚性。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该约定本身并非直接无效,而是属于“可调整”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种调整并非自动发生,必须由当事人(通常是守约方)主动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最终确定是否增加违约金以及增加的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约定在程序上有效,但在实体结果上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手段调整为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金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该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动主张及举证。建议当事人在面临高额违约金索赔时,务必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损失对比证据,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浙江金九鼎(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

浙江金九鼎(成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成都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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